字数
4340.44 万字
阅读
8263.77 万
加入书架
511186
推荐票
7094
该款分作八次交完:第一次两亿美元,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;第二次一亿美元,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;余款平分六次,递年交纳;其法列下: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,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,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,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,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,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;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。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,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;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,均听中华之便。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,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,余仍全数免息第四条:台湾、澎湖列岛、琉球群岛回归中华,日〗本承认中华对上述岛屿的主权,日后不得干涉和反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