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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朝在地方上设府县,没有明确的行省一级的概念。在州府之上,设宣抚使司执掌一地民政、设按察使司执掌一地诉狱并同时监察地方官吏、设提督府执掌一地军事统领辖内镇军,地方大权分由二司一府执掌。只有个别地方,或为抵御外族侵凌、或镇压民众举事、或平定强豪叛乱,朝廷会设置总督一职统领地方军政大权。总督非地方常设,所委官员悉是朝廷派出的使臣,没有固定的任期,朝廷可以随时在地方事靖之后将使臣召回,撤消总督一职。